如已安装财新APP请点击:http://opinion.caixin.com/2020-08-25/101596753.html 用良好的社会秩序来激发和引导社会活力 陈利浩 席大大总书记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讲话中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在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中,活力是秩序的基础和前提。以在抗疫中不断被科普的“免疫系统”为例:人体必须有免疫细胞,免疫细胞必须有足够的活力以清除细菌、病毒、癌细胞等体内异物,在这个基础上再设计免疫调节机制来进行适当的规范、调整。 同理,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社会成员必须有足够的活力和动力,以合成、推动社会的发育、发展,在这个基础上,才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政府等受社会成员委托的管理者,建立相应的协调、管理、治理机制,保证社会秩序。所以,离开了活力,秩序就失去了必要性、没有了目标,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既然活力是秩序的基础和前提,那么,激发、优化整体活力,就应该是设计秩序的唯一目的、衡量秩序的唯一标准。还以免疫系统为例,当免疫细胞活力不足时,需要“免疫刺激剂”的介入,以激活免疫细胞、提升免疫细胞的活力;当免疫细胞活力异常、可能损害机体正常组织时,就需要免疫抑制剂的介入,以调节细胞活力水平、调整免疫机制的作用方向。无论如何调节、哪种“秩序”,都是为了让免疫细胞的作用更好、更善。 同样,社会秩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应该是社会成员的活力。当社会成员活力不足时,社会秩序应该去激发、增强社会成员的活力;当某些成员活力作用的方向不符合全体成员共同利益时,秩序才可以去加以规范、调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秩序本身的“权威”、秩序制定者或实施者的诉求和利益,都不应该是衡量的指标。 社会系统和免疫系统之间有一个根本区别。在免疫系统中,细胞活力的意义是“功能性”的:失去了免疫功能,细胞本身就失去了意义;而秩序的建立是“外部性”的:由人类判断免疫系统的状态、从而决定施加刺激或抑制的干预。 而在社会系统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存在意义,既在于他对社会整体的“功能”,更在于他的基本权利;而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内生”的,即是由社会成员委托给社会管理者的,社会管理者并没有天然的“判断力”和“决定权”。因此,社会秩序的设计和建立相比免疫系统要复杂、困难得多:既要激发活力,又要保障权利;既要保证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又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倾听少数人的声音;即使某个社会成员活力不足,也必须用秩序保证其不受他人的损害;即使某种秩序从原理上是有利于社会整体活力的,但只要社会成员的多数不接受,管理者也只能作出必要的妥协;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社会成员和社会管理者不断探索、创新、实践的。 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一个社会活力不断迸发、社会秩序持续向善的伟大历史进程。正如席大大总书记总结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及时总结新的生动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在发展理念、所有制、分配体制、政府职能、市场机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重要论断。”在这些论断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尊重、保障了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让全体中国人民的生活激情、创业动力、表达愿望、参与热忱等各种活力竞相迸发,形成了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巨大合力。这是改革开放的顶层设计和成功经验,更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根本遵循。 随着经济要素、社会成分的越来越活跃、多元,面对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所带来的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不忘改革开放的初心,在经济领域,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来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社会领域,用良好的社会秩序来激发和引导社会活力;在法治领域,用党的领导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中乘风破浪、把握新机、开创新局。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促创工委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