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已安装财新APP请点击:http://opinion.caixin.com/2020-07-22/101583047.html “竞争中性,平等保护”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之本 陈利浩 7月21日下午,席大大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一起参加,发言代表也覆盖了各类所有制企业,这是史无前例的,鲜明体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竞争中性”、平等保护的理念。 中共十五大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后,“竞争中性”的理念一以贯之。中共十八大明确要求“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建设目标。 7月21日的企业家座谈会上,席大大更反复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一而再、再而三,通过平等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良苦用心跃然而出。 激发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活力,是中央强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点。2016年3月,席大大总书记在全国政协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专题就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的,从来没有动摇。中国共产党党章都写明了这一点,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我在这里重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2018年11月,习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重申各种理念、政策之外,更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这是给民营企业家的“定心丸”,更是给广大党政干部公平对待民营企业的执政行为的“定心丸”。 激发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活力,是国资、国企改革的根本目标。中央强调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突破口,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份下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6月30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国资委负责人介绍方案时强调:“要积极稳妥分层分类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别是要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化经营机制”。 我们要深刻理解中央的战略意图。混改意味着引入外部股东,而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引入外部股东要解决的不外乎资金、市场份额、技术等问题。但是,对大部分国企、特别是掌握国计民生命脉资源的央企,资金、市场份额、技术等都不是主要的问题。国企混改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引入外部股东、特别是非公有制的股东,通过股东的多元化和相互制衡,解决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建立和完善委托代理机制,推动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设,从而激发国企活力。 但是,虽然中央意图明确并三令五申,执行层面总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民营企业,“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三扇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一直挥之不去,社会上反复出现“民营经济离场”等论调,企业家安全感迟迟不能落地,这也是习总书记在政协联组会专门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后不到两年又亲自主持座谈会、再次喊话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的背景。 对于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导致的活力缺失、动力不足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干多干少一个样”“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身在曹营心在汉”等现象时有出现,以致中央高层要用“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来突出强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企业的“所有制标签”:既然有着“国企”“民企”的分类,那么,产权保护、市场监管、资源配置等的优先级就会“惯性难免”,“分类施策”“看人下菜”是逻辑结果。因此,应该按照中央倡导的“竞争中性”的理念,逐步淡化、消除市场竞争领域的企业的所有制分类。 中国对企业按照所有制进行的分类管理有着历史的必要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分类管理已经不再具备必要性,也逐渐失去可行性: 先看必要性。改革开放初期,连雇工人数超过几个就要算“剥削”都是热点,自然需要从保护力度、准入范围、监管方法等各方面区别所有制从而“分类施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不同所有制“一视同仁”已成为共识。按照中央的明确要求,对不同所有制的保护、监管、准入都是同等的,权利、机会、规则等都是公平的,那么,对企业按照所有制分类就失去了必要性。 再看可行性。改革开放初期,从个体工商户发展到私营企业,投资主体的性质较为单一。时至今日,公司的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多公司的股东中,既有个人股东、也有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的股东同样可能兼有国有、非国有、外资等成分。很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已经出现了再怎么追根溯源也无法确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用所有制分类的情形。近年来,中央又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国有企业的股东也将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越来越无法按单一的“国有”或“民营”的所有制进行分类。已经是好几代的混血了,一定要讲血统,也只能是“混血”。 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民法典》等)都已经不再对企业按所有制分类。建议从党的文件、政策规章、宣传报道、统计汇总等各个方面,逐渐淡化、逐步取消对企业的所有制分类,以及纠正与“分类”、“标签”有关的“歧视”。除了中央明确要求的各项举措以外,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对于民营企业:一是要清理各种“内部清单”。例如要求银行提供并逐一说明的“贷款客户中民营企业的清单”,要求国企提供并逐一说明的“供应商中民营企业的清单”,见之者难免对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心生畏惧。应按照习总书记“对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的要求进行清查、取消,并明确在今后工作中不再提出任何带有所有制歧视的显性或隐性工作要求。二是要纠正宣传报道中的所有制渲染,按照习总书记“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的要求,由宣传部门颁发规定,明确要求在案件、事故、突发事件等报道中不得渲染企业所有制,不得出现对某一类企业家群体的不实形容词,把“私营企业主利欲熏心”等列为禁语、敏感词等。三是要纠正任意损害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因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而影响企业现实发展,不因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个人问题而危及企业本身,不因企业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影响其合法产权,继续甄别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冤假错案,以个案推动法治、重树信心。 对于国有企业:一是要常态化保护理念。如果说国企改革初期的国有资产是某种意义上的“唐僧肉”,现在则已成为人所共知的“高压线”,监管正在“从管资产到管资本”,保护也应“从保护资产到保护产权”、与对其他企业的保护力度一致。二是要清理法规政策。对于那些在正常的监管要求以外、再根据国企的“所有制标签”额外制定的限制性规定,应逐步暂停、取消。三是要简化审批程序。由于“所有制标签”,国有企业的很多事项被设置了繁琐的审批程序,应逐步予以简化,与其他企业趋同。四是完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中按“所有制标签”为国企管理人员定制的各种罪名,既是对国企管理者的额外束缚,也是不少民营企业家不敢参加国企混改的真正原因,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豁免、完善,使对于侵犯公司财产行为的惩处标准与所有制类型无关。 习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还对广大企业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殷切希望。激发企业活力,说到底是要激发企业家的活力。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产品研制、市场开拓、全面服务、价值发现、风险管控等等,企业家一定会比任何外人、“专家”更操心、更专业、更有效,一定会在内在的驱动力之下,以超人的勇气、韧性、风险承受力去投入市场竞争,这是企业活力的主要来源。 同时,企业家对自己更要有恰当的定位。作为民营企业家,当年小平同志撕开“均贫”的铁幕鼓励我们先富起来,约定的前提是“共同富裕”;作为国企管理者,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让我们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成为了“企业家”,但这只是让我们全力把属于全体人民的财富保管好、使用好、发展好的机制。习总书记指出:“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无论哪类企业、哪个企业家,都要清楚认识到企业的功能就是创造财富,而创造财富的目的,除了实现企业家个人的财务自由,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整个社会,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平、幸福和自由。这是我们人生需求的更高层次,也是改革开放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出发点,更是企业和企业家存在的价值。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促创工委副主任、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