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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 |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化”初探

    • 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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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 |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化”初探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化”初探

    专栏作家:陈利浩 九三学社中央资环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

    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有一些新的关系有待研究、认识和检验,如:

    公有制和民营经济的关系。“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但在耳熟能详的“五六七八九”(有些地区已经是“九九九九九”)民营经济比例之下,如何认识、理解“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4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根本方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市场化的进程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成分能否不断发展壮大?

    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习总书记提出的“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从某种程度的“此消彼长”变为“内在一体”,思路、机制、方法如何配套?

    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关系。适当的贫富差距为发展本身所需要,避免两极分化又是共同富裕的要求,两者是否可以、如何做到有机统一?中共二十大在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同时首次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是在“做蛋糕”(发展)、“分蛋糕”(分配)基础上的全新要求,应该配套什么样的制度设计?

    席大大总书记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要分析、明确以上关系,必须对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关的改革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特别是按照中央“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进行与时俱进的探讨和定位。这既是落实习总书记“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要求的理论创新,更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现实亟需。

    一、“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公有制的新形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但是,既然生产资料已经“共同占有”,那么,“个人所有制”下“个人所有”的究竟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一百多年来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题。主流观点是:“个人所有”的是生活资料。

    但是,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预见到资本主义生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否定的否定”中第一、第二个否定的对象,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那么,第二个否定后“重新建立”的,就不应该仅仅是生活资料的所有制。而且,从原理上,消费品、生活资料在任何经济形态下都主要是个人所有的,不存在“重建”的问题。

    马克思在其后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作了更加明确的说明:“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显然,这里的“所有制”,指的都是生产资料、而不是生活资料的所有制。“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联合起来”形成“共同占有”,应该是马克思的原意。

    中国的改革开放,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的并存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实践:

    中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置为基础。农民“个人所有”的是分散在各家各户的土地“承包权”,但没有任何一个持有这种分散的承包权的农民个体能够支配、处置如连片土地、大型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只能由农民集体通过如“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共同占有”。

    中国城镇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农村对乡镇企业的改革,主要方式就是把原来没有实体股东的企业变成了由职工(或村民)共同持股的公司。如果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改制后公司的股权足够分散,就没有任何一个职工(或村民)“个人所有”的持股比例能达到“控股”的程度,那么,公司的生产资料还是由通过职工职工持股会、股东大会等组织形式“共同占有”。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公司股东越来越分散并多元化。作为“后起之秀”的各类合伙企业,更是大多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控股股东”。

    华为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华为超过99%的股份都由公司工会代表的职工持股会持有,任正非个人只持有不到1%,没有任何单一个人的股份占比形成对公司的“控制”。对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包括任正非在内的任何个别员工都没有独立的所有权、支配权,只能由股权“个人所有制”下的员工“共同占有”。除了华为,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公司的创始人也都已经不是第一大股东,他们在公司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已经从初创时的“控股股东”变成委托代理机制下的“职业经理人”。

    可见,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并存,对应的是“生产规模社会化”和“股份结构分散化”的并存。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得生产资料的集中程度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而对应的资本规模的急剧扩大导致资本的社会化,股份制成为企业基本形态,并呈现股权越来越分散的趋势。相对于集中化的、大规模的生产资料,当股权分散到一定程度、没有单一个人能够支配生产资料时,生产资料只能由多个个人的联合体“共同占有”。与此相对应,由股东共同委托的职业经理人成为企业的管理者。这是发达市场经济体的普遍趋势。这种“个人所有制”下的“共同占有”,正是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否定之否定”。

    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受限于“个人所有的只能是生活资料”的理解,“公有制”与生产资料的“个人份额”之间形同水火,不但全民所有制企业内不能有任何“个人份额”,集体所有制也“只能共同所有、不能按份共有”。“名为公有,实为无人所有”的虚拟产权主体和模糊产权关系制约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制约和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都是深刻的教训。中国的改革开放,无论是农村改革中安徽小岗村那份石破天惊的“生死状”,还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后职工的“持股权”,都是“个人份额”。实践证明:华为公司职工的“持股”,国有企业骨干的“期权”,农村集体经济对村民的“折股量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的“成果分享”等等,正是这些“个人份额”,从根本上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造力,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成果的主要动力。如果我们一方面高度认同、并时时自豪于这一成果,一方面又认为凡是有了一点“个人份额”就是私有制,就会陷入悖论——凡是能吃饱饭的经济形式都是“私有制”,而够格被称为“公有制”的只能是束缚劳动者积极性、让人民饿肚子的!这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违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更无助于“制度自信”。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首次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后还是集体所有制,突破了以往集体经济生产资料“不能按份共有”的禁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集体经济有了“个人所有”的新形式,但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再次清晰展现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的有机统一。

    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对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技术革命进程发展、壮大起来的很多企业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只要出资额、股权、合伙份额、分红权(以及对应的投票表决权)等足够分散(特别是其中的“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企业),虽然有着股权的“个人所有”份额,但生产资料不被任何特定个人所支配、而为广大的股东所“共同占有”。笔者建议:把这类符合马克思当年对所有制设想的企业视为“公有制新形态”,无论具体形式是“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共同占有”并存的特征得到认同、强化。而且,社会化大生产和股份制的演进,正在催生越来越多的以“股权的个人所有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特征的新型企业,这类企业被归入“公有制新形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更将随着市场化的进程不断得到加强和巩固。这样的“公有制新形态”,才能使劳动者不光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还是公司剩余价值的所有者,有利于从根本上激发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产权机制上实现对公平和效率的有效均衡,促进产权保护原则下的共同富裕;才能让广大股东、管理技术人员和企业员工在政治待遇、行政许可、金融资源、社会评价等方面的认同感、归属感进一步提高,资金、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和配置更加顺畅;才能鼓励、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向着“公有制新形态”的方向去组建、改造,保护股东产权、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市场形象、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保证经济和信息安全。

    对“公有制新形态”的认识和定位,还能大大增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信心。对“民营经济”的现有统计口径中,就已经包含了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本来就属于公有制经济;又包括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其中由国有、集体控股的部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再加上比重越来越高的“公有制新形态”,民营经济的组成中不但包含了所有的非公经济成分,而且包含了除国有独资以外的其他公有制经济成分。这样的分类,有利于纠正“民营经济等于非公经济”的认知偏差,有利于明确“民营经济的发展既是非公经济的发展、更是公有制经济的壮大”的定位,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凝聚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社会共识。这既是坚持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更是执政党理论、政策创新的逻辑结果。

    二、“个人所有”和“社会所用”----促进共同富裕

    “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战略设计和实现途径。响应党的号召,民营经济人士将获取的财富投资实业、增加就业、回馈社会,正如席大大总书记所评价的“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历史贡献不可磨灭”。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这种对社会的“重要作用”,是否可以有客观、量化的评价?进一步,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求完善产权保护之下的财富越来越多被用于创办实业、带动就业、造福社会,能不能设计相应的机制加以引导和激励?

    中国改革开放的关键节点,大多采用了“把有关权利增加属性、并适当分离”的思路,如对国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村土地从“集体所有”、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置”、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三部曲,等等。要设计共同富裕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我们同样可以借鉴这一“增维”的思路。

    中共二十大在“规范收入分配机制”的同时增加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新要求。如果说收入分配机制是“分蛋糕”,财富积累机制就是让分出去的蛋糕向哪个方向积累、给什么人使用。从原理上,生产资料公有制之所以优于私有制,就在于能够让生产资料为最广大的社会成员所使用,“所有”的意义体现在“所用”。生产资料在实际上“为谁所用”,比在名义上“归谁所有”更本质。因此,可以通过区分生产资料的“所有”和“所用”、并对“所用”进行“社会用途”和“个人用途”的分类,实现对“先富带动后富”的量化和评价,引导、激励生产资料所有者造福广大社会成员。思路和步骤是:

    1、对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所有权”增加收益和转让所得的“用途”属性,并分为“社会用途”和“个人用途”。“社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兴办实业、投资公司、兴办各类社会服务事业等。

    2、由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所有权”的最终所有人(必要时需“穿透”),对于所持有的份额后续的收益和转让所得,自愿规划、确定社会用途的比率。

    3、修订所得税法规。对于“个人用途”部分的收益和转让所得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同时,对于“社会用途”部分的收益和转让所得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在现行税法中,对于个人投资者对初创科技企业的投资已经采用了差别税率。

    4、对于资产所有者“社会用途”的所得已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用专用账户和信息手段进行跟踪、管理,账户内的资产后续所得的用途也都是社会用途。

    5、资产所有者可根据需要对资产所得的“社会用途”比例进行调整,但如要减少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所得则需补税。

    现代的信息技术,已经为上述思路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无论是对股权最终所有人的穿透,还是对不同用途资产按差别税率的计征,抑或是对“社会用途”所得采用专用账户的跟踪和监控,从技术上都已经具有完备的可行性。

    席大大总书记在参观被誉为“中国近代第一实业家”的张謇生平展陈时指出:“张謇在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兴办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乡梓,帮助群众,影响深远,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张謇兴办的实业,生产资料应该属于他的家族;兴办的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如果没有捐赠、投资主体也还是他的家族(如果捐赠给社会则属于“第三次分配”)。名义上“私有”的生产资料、投资主体,因“造福乡梓,帮助群众,影响深远”的效果而成为 “先贤和楷模”,习总书记对张謇的评价,是我们思考问题、设计机制的遵循。

    上述机制有着以下的意义和效果:

    丰富、完善了市场主体的衡量和评价机制。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制分类以外增加了“所用”制分类:这个企业的资本所得有多少比例确定为“社会用途”的?如果一个市场主体资本所得的“社会用途”比例超过50%,就和公有制占比超过50%具有同样的生产资料使用效果。应该也是一种“公有制新形态”。

    量化了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社会贡献。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所得中有多少比例将产生、带动投资?“先富起来”的人士到底为“带动后富”付出了多少?都有了合法、自愿的机制来量化、记录、评价。生产资料中“社会用途”的比例越大、社会贡献度就越高。

    优化了计算贫富差距的方法。计算贫富差距时,目标应该是资产的“个人用途”而不是“个人所有总值”。某人对10亿元资产承诺了9亿元的所得为“社会用途”, 计算贫富差距的目标就应该是1亿元、而不是10亿元,因为所得为“社会用途”的9亿元不是“贫”的对立面、而是推动由贫致富的动力。应在基尼系数的计算中增加一种按“个人用途”计算的口径以反映真正的“贫富差距”。

    明确了共同富裕的方向。如果生产资料不分“所有”和“所用”,要缩小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只能“削峰填谷”、甚至“抑富济贫”。有了“所有”和“所用”的区分,资产的“所有”只表示“蛋糕属于谁”,资产的所用才是“蛋糕由谁吃”,“由谁吃”比“属于谁”更重要。因此,在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的基础上,更应关注“吃蛋糕”,关注“社会用途”的占比,让越来越大的蛋糕被越来越多的人吃到。在保护和鼓励“先富”群体为自己资产的增值努力奋斗的同时,更要要激励和引导他们把资产更大的比例作为“社会所用”,以符合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向。

    或问:“社会所用”比例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自愿确定的,是否存在所有者全都把“社会所用”调整为零、“先富”不带“后富”的可能性?大概率不会。首先,财富只有通过投资、再生产才能增值,“社会所用”是资产所有者和社会成员的“双赢”;其次,资本的集聚度越高,所有者个人用途的比例越低,而资本的集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最后,即使所有者由于一些原因想要降低“社会所用”份额,由于所得的存量部分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影响的只是增量部分,之前的成果已经归于社会。

    笔者在调研中感受到,企业家、资产所有者对“共同富裕”都是拥护、认同的,但对具体的实现方式还持有观望态度。对生产资料区分“所有”和“所用”,既是对他们之前投资实业、增加就业等贡献的量化、肯定,更是对他们今后从资产增值保值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投资等行为的引导、激励,有助于消除疑虑、增强信心,是利国、利民、也利己的多全之举。

    三、“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社会所用”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

    “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社会所用”,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互相依存:“个人所有”是前提。产权明确、预期稳定,所有者才会为此尽最大的努力去奋斗,为企业和社会的效率提供了可能。有了“个人所有”,“共同占有”才有所依,“社会所用”才有所据。“共同占有”是机制。共同占有,一方面使得生产资料的运用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提高企业效率,另一方面又能让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全体“个人所有”者的共同利益、并进一步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所用”是结果。“所有”者通过“社会所用”投资实业、兴办企业和各类社会事业,既“带动后富”、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也实现对自己资产的保值增值;“所用”者把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结合,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报酬,同时也为“社会用途”的资本贡献增量、为更多的社会成员提供机会。

    席大大总书记在论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时,把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他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而“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社会所用”的生产资料结构,使得效率和公平不再“两难”:“个人所有”份额的增值驱动保证了效率,“共同占有”使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集体利益、资产最大程度地为“社会所用”保证了公平;“个人所有”的“不均”保证了效率,“社会所用”的不断扩大让“寡”的社会成员越来越少、“寡”的程度越来越低保证了公平。效率和公平实现了互相促进、内在统一、妥善兼顾。

    这种新的生产资料结构更能有效地弥合“所有制裂痕”。“所有制裂痕”主要源于传统的所有制观念:有了生产资料的个人份额就是私有制。在 “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社会所用”的结构下,各个阶层的地位和作用各得其所:

    作为劳动者。在各类经济组织中把自己的劳动能力和资本及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实现价值、获取报酬。通过某种方式成为企业股权持有人的劳动者,也和其他个人所有者一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在享受生产资料的效用,与生产关系的其他成员共荣。

    作为资本所有者。分散股权结构下的所有者和其他“个人所有”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即使是股份比例达到控制程度的所有者,只要承诺了资产的“社会所用”,就能享受国家的差别税率和社会的积极评价,在让自己资产增值的同时帮助更多的社会成员,张謇是先例和楷模。不论何种角色,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在“非此即彼”、 “非公即私”之下,对公有制的更多关注是理性选择。而在新的建构下,“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也是公有制,无需避嫌;资产所有人只要承诺相当比例的“社会所用”,其效用和公有制无异,也不应歧视和偏见。所有这些生产资料的作用机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从发展角度、而且在制度层面都高度互洽、统一,自应一视同仁。

    作为社会大众和媒体业者。既然生产资料发挥作用的各种形式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都符合共同富裕的方向,认识、评价、宣传、支持等的各个维度,都无须分类施策,不应亲疏异同,当能客观公正。

    习总书记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如果说股权分散的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特征,那么,在股份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注重发挥包括“公有制新形态”在内的各种资本形态的特点,特别是发挥像华为这样的优秀公司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制度优势。这种“交叉持股”,使得各种所有制形态机制融合、优势互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已经超越了“非公即私”的所有制结构,已经越来越无法按照非此即彼的“公有制”、“非公有制”来对企业分类。所有制标签的逐步淡化、所有制裂痕的日渐消融、所有制歧视的最终消除应是逻辑结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通过“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取代了所有其他的所有制形式,这是对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私有制的否定。在第二个阶段,以改革开放为标志,逐步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体系,这是对单一公有制的否定,但这种所有制体系中的“非公经济”部分是被视为“非社会主义”成分对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进入新时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的持续创新和生产规模的日益壮大,作为生产关系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也正在呈现的全新形态。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共同占有”和“社会所用”的多维结构,就是遵循席大大总书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改革开放前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和认识,是适应当代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政治经济学”的要求,在席大大经济思想指引下的一点探索,期待经过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能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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