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农村集体经济法》允许经营性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软件董事长陈利浩认为,这是马克思“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天才设想的创新实践。他建议:参照《农村集体经济法》的创设,将类似华为的股权分散、“所有权”共同占有、“收益权”个人所有的公司定义为新型集体所有制,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凝聚对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共识,明确民营经济既包含非公经济、更包含公有制经济的定位,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法》与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想
专栏作家:陈利浩 九三学社中央资环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
席大大总书记在总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改革开放前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和认识”的理论成果时,列举了“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理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关键节点上大多采用了“把有关权利增加属性、适当分离以达到突破性效果”的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集体经济法》),对包括土地等在内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权”,一方面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另一方面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对与“量化”有关的问题作了多处规范。这种把“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改革智慧,是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想在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创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虽然马克思提出了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的天才设想,但是,因为对于生产资料这同一个对象,“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从形式上是互斥的,因此,一直以来的主流观点都认为:马克思设想中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活资料,生活资料、消费品可以有“个人份额”。生产资料则“只能共同占有、不能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有了“个人份额”,就不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
中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就是“个人份额”。安徽小岗村那份石破天惊的“生死状”,其实质就是农民以“个人份额”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借鉴农村改革的成功,针对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虚置的弊端所进行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主要形式就是职工或村民持股的公司制,即让职工或村民有了“个人份额”。因此,作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就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形式的“个人所有”“个人份额”,从根本上激发集体经济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极大地解放社会生产力。
有了“个人份额”,还是不是集体所有制、还是不是公有制?关键是要保证集体拥有生产资料整体的所有权即“支配权”,在集体“支配权”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收益权”:
中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家庭、个人通过联产承包所得到的只是土地产出的收益,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都还是集体所有的,没有任何一个农民个体有权支配、处置,决定权在“集体”(如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中国城镇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农村对乡镇企业的改革,主要途径就是把原来没有实体股东的企业变成了有实体股东的公司。如果改制后的公司不由个人“控制”、而由广大职工(或村民)共同持股,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由股东“集体”(如职工持股会、股东大会等)决定,没有单一的职工、股东个体有权支配、处置。个人在公司出资额中所占比例的主要意义体现在公司的利润分配即“收益权”。作为集体所有制根本特征的“职工共有、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形式多样”并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切实地得到了实现。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发展起来的更多一般意义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只要这些经济组织的股权足够分散,没有被任何一个自然人单独控制,那么,这个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也是“共同占有”的,这个经济组织的个人股东、合伙人等“个人所有”份额体现的只是收益权,而不是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
以上的各种“个人份额”,无论是农村里村民的“承包权”,城镇里职工的“持股权”,股权分散公司中股东的股权,实际上都不是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而是“收益权”。生产资料本身还是“集体所有”的、不为任何特定的个人所支配。
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生产资料的规模越来越大、集中化程度来越高。生产资料规模的扩大又导致资本的“社会化”即股份制成为趋势,而股权分散是股份制的特征。面对集中化的、大规模的生产资料,任何一个分散的个人股东的占股比例都不足以形成控制,只能由多个个人的联合体“共同占有”和支配。因此,马克思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设想,体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实现集体和个人、社会和成员共同发展的不二选择。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和马克思在不同场合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发展的前提”等论述是高度一致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持久魅力所在。而把生产资料“支配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用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实现“共同占有”,用生产资料的收益权实现“个人所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马克思天才设想的完美实现。
因此,《集体经济法》对集体经营性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创设,还有着更深远的意义。
以华为公司为例。华为是发展生产力最好的样板,无论是产业跃升、还是科技攻关都“遥遥领先”,而且越压越强,其主要原因,除了任正非本人的变革领导力和企业家精神,从公司制度层面就是面向广大管理和技术骨干的内部股权设计。任正非创办了华为,但他个人持有的股份不到1%,其余的都由广大管理和技术骨干持有。华为、以及其他同类公司的实践已经证明,在股权的“华为模式”下,劳动者不光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还通过个人股权成为公司剩余价值的所有者;企业的经营效果和每个股东息息相关,劳动者的所得天然与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效果紧密相连,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所在。这样的股权关系,可以从根本上激发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从产权机制上保证了公平。
但华为属于什么所有制?肯定不是公有制,因为华为既不是“全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集体”。按照现有的理论和政策,华为,以及所有的同类企业,都被定性为“非公经济”即“私有制”。但华为是谁“私有”的?任正非个人占股不到1%、怎么“私有”?任正非都不能私有、还有哪个华为员工能“私有”?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司的股东越来越分散并多元化,“华为”类的企业将越来越多。作为“后起之秀”的各类合伙企业,更是基本上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控股股东”。在这样的公司、企业,没有任何单一个人的股份占比形成对公司的“控制”,对公司的生产资料、法人财产,任何个别员工都没有独立的支配权,只能“共同支配”。这样的公司、企业,既符合马克思设想的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也满足《集体经济法》规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特征:“共同占有”的是对生产资料整体的“支配权”即所有权,“个人所有”的是生产资料的收益权。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市场主体中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只要出资额、股权、合伙份额、分红权等足够分散,没有任何一个自然人可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终所有人”,个人持有份额的实质就是收益分配权,区别仅在于这种收益分配权的实现形式:在上市公司体现为期权、限制性,在一般的股份公司体现为,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体现为出资额,等等。虽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权相比,存在着有否在登记机关实名登记、是否可以转让的区别,但“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特征是一致的: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等全体成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如果参照《集体经济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把这样的经济组织定义为新型的“集体所有制”,作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和理论上有着以下的重大意义:
一、保证对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共同利益。“集体所有制”从制度上保证了“股权分散、没有个人成为控制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和使用都会经过集体决策,保证了广大股东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方向的一致,体现“人民主体”。
二、提高企业成员的安全感和被认同感。企业性质定义为“集体所有制”,“自己人”的定位就从领导人的肯定变成了本质属性的界定,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安全感、被认同感就能得到有力提升,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积极性也将持续迸发。
三、有助于对企业公平对待。对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再也不用担心对其重视、支持会带来风险,保证了一视同仁。
四、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企业数量众多,而股权分散的趋势使得新型集体所有制将越来越成为企业主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能从比例上得到实事求是的体现。
五、凝聚对市场经济的共识。市场化进程使得规模较大的公司都向着股权分散的方向进化,除了华为,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都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创始人。把这类企业定义为新型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和市场化进程齐头并进,对市场化方向才能有最大程度的社会共识。
六、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位。如果民营经济等于非公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意味着公有制经济比例的相对缩小,有碍公有制主体地位。民营经济中股权分散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大、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如果将这类企业归属新型集体所有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不光意味着非公经济的发展、更意味着公有制经济的壮大,才能明确定位、消除疑虑、同心同向。
席大大总书记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体量最大的社会和经济变革,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的最大的试验场,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一定是重点和关键。相比于劳动者感受不到实际份额的改革前的“全民所有制”,相比于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个人手中的“私有制”,新型集体所有制既保证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又实现了劳动者对财产收益的“个人所有”。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得到激发,并从产权机制上保证了公平。这种所有制形式,是“发展是第一要务”和“避免两极分化”的双赢选择,是效率和公平“相促进、相统一”的现实途径,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技术进步的根本趋势,并有利于经济、信息、国家的安全。随着生产规模社会化、生产资料集中化、股权结构分散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向着这一方向发展,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就能持续竞相迸发,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就能更加充分涌流,发展成果就能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能得到不断巩固。马克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的设想就能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大地上完美实现。我们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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