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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 | 为什么三中全会决定开展“增加值”核算

  • 时间:2024-09-05
  • 来源: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软件

导语

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软件董事长陈利浩认为,企业开展增加值核算,既是衡量自身质量、价值的刚需,也是申请资质、落实规划、匹配行业的刚需。他表示,营业收入、资产规模、利润、净资产等指标难免“以偏概全”,而“增加值”完整、真实地体现了企业的价值贡献,也消除了不同企业以及地区和企业之间的“不可比”,保证了对企业评价的全面公正。他建议,出台相关制度、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在核算、统计中把“增加值”作为关键指标准确反映。同时,逐步增加“增加值”在考核中的比重,引导、激励企业更加注重发展质效,避免评价不公、杜绝资源错配。


财新 | 为什么三中全会决定开展“增加值”核算



为什么三中全会决定开展“增加值”核算

专栏作家:陈利浩 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广东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这是首次由党中央对经济核算指标提出具体要求。了解、掌握“增加值”,把它作为企业、经济的综合性指标,除了考核、比较,更引导企业的取向、提升企业的价值,这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增加值”之前,对企业核算、经济增长已经有很多指标,但它们都是单项的,难免“以偏概全”:

如“营业收入”,这是企业“排名”的主要依据。但营业收入只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营收”可以做得很大,但利润可以很低、甚至亏损。“恶意内卷”之下,则是亏损越大、“营收”越高。更有甚者,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左右互搏”虚增营业收入,某个数次入围“世界500强”的企业,最后发现真实的营业收入只有几十亿,其余的几千亿都由关联交易而来,真相暴露后宣告破产。说明单用“营业收入”指标远远不足以表达企业质量。

如“资产规模”,这也是“排名重器”。但资产规模可以是企业自己的真金白银,也可以由欠债、甚至举债形成,如尽人皆知的“本金几十亿、贷款两万亿”的某房地产集团。好些“资不抵债”的企业,“资产规模”依然可以“非常可观”。说明光看“资产规模”指标也不能体现企业质量。

“营业收入”“资产规模”不行,“利润”“净资产”总可以吧?利润、净资产表达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果,反映了属于股东的权益,而企业的质量不只是对股东的回报。一个企业,利润不多,但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支付了较多的劳动者报酬,这也应该视为企业的质量。一个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较大、提取折旧较多而导致利润较少,但对企业资产的维护、更新也是企业的质量。所以,“利润”“净资产”也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质量。

既然营业收入、资产规模、利润、净资产等耳熟能详、驾轻就熟的指标都不足以衡量企业的整体质量,那么,是否存在综合类的指标,可以克服上述各个单项指标的不足,完整、均衡地反映企业的质量?

对于一个地区(城市、国家),衡量经济发展质量主要看一个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它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地区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包括商品、劳务等)的最终成果”,是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消费能力的综合反映,其计算模型、方法已经消除了所有的中间产品、重复交易等因素。指标本身是综合的、科学的,由于统计方法引来的诟病不在此讨论。

那么,是否可以有一个指标、可以让我们像用GDP评价地区一样地去评价企业等市场主体?这个指标就是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的“增加值”。“增加值”(value added)本来就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基础:“某一地区内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就是该地区的GDP”,从逻辑上就应该是和GDP一样的综合指标。

让我们来看一下“增加值”指标强在哪里?

完整体现了企业的贡献。从“增加值”计算公式的“收入法”可以看到,它是“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之和,这四个部分就是企业的整体价值。“劳动者报酬”指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各种报酬,这是企业对员工应尽的责任;“固定资产折旧”是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支付的资产大修费用,这是企业对自身更新改造、持续发展的义务;“生产税净额”是生产、销售环节上交给国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净额,这是企业对社会、对国家应作的贡献;“营业盈余”是企业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结余,体现了企业对股东的回报。对员工、对企业自身、对国家和社会、对股东的付出、价值,都体现在“增加值”这同一个指标,显然是最为“综合”的。

消除重复、防止作假。“内卷式”恶性竞争带来的营业收入,用关联交易“绕”出来的营业收入,再怎么“卷”、怎么“绕”也基本体现不到“增加值”中,因为没有产生盈余;用欠债、贷款增加的“资产”,量再大也基本体现不到“增加值”中,因为没法投入使用、不产生折旧和大修。构成“增加值”的四个来源,都是实实在在发生了的数据,真真正正产生了的“增加”,各种只追求规模、不产生效益的活动,任何通过左右互搏、人为虚增的数据,都算不到增加值里面。如果企业的排名、评价改为按照“增加值”,或者仍按营业收入、资产排,但把“增加值”列出来供参考,排名的真实性就能基本得到保证,国家和投资者遭受的风险和损失就能大为减少。

引导和激励企业。比如,聘用大量工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营业收入”不高、“利润”更薄,在现有指标体系下最多只能得到“帮助解决就业”的评价,但采用了“增加值”指标,劳动报酬本身就是增加值组成部分,聘用工人的意义不仅仅是解决就业、更是为GDP作出的直接贡献。又如,某些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固定资产很大,折旧金额较多,对基础设施的大修理支出可观,在现有指标下这既不增加营收、更会减少利润,但从“增加值”的视角,折旧、大修都是GDP的组成部分。采用“增加值”指标以后,企业对营业收入、资产规模的片面追求、放大应能被有效遏制,社会各界对企业的评价也能更加全面公正。

保证企业之间的客观可比。单比营业收入,制造业企业肯定比商贸企业吃亏;单比资产规模,高科技企业更远远落后于房地产企业;单比盈利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共服务企业难免失落。这些比较结果都和真正的企业质量偏差、背离。有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华为公司的研发投入金额超过全国五分之四的省份、占广东全省的三分之一,但“研发投入强度”却比投入金额只有华为七分之一的某个企业低了三分之一、“屈居第二”,原因就是计算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公式的分母用了营业收入。如果改用增加值,上述的种种不可比性都可以基本消除。

保持企业和地区之间统计、考核口径的一致。既然与地区考核主要指标GDP对应的是企业的增加值,那么,评价一个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时也应该用“增加值”直接衡量,而不是从营业收入、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去“变换”、“分析”。在“研发投入强度”这个关键指标上已经非常违和:计算公式的分子都是研发投入金额,但地区计算公式的分母用了GDP,企业计算公式的分母却采用了营业收入,导致“500强研发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中央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都比全国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还低,就是因为企业计算公式的分母没有采用和GDP对应的“增加值”。如果把企业计算公式的分母换成“增加值”,地区和企业就完全一致了。

可见,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展“增加值”核算在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既然这个指标这么好,也不是新创设的(笔者在2021年就提过推行建议:财新|陈利浩:投入大却强度低,“研发投入强度”为何失真?),为什么要等到中央全会才来决定“开展核算”呢?据了解,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原因之一是“计算、统计复杂,一般企业做不到”。其实不然。增加值的计算说明看上去是有点复杂,但复杂的算法是供统计部门使用的(而且统计部门计算复杂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各个企业没有计算“增加值”),企业只需采用其中的“收入法”。而“收入法”计算的四个原始数据:“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都是规范的会计数据,基本上可以从现成的报表项目取得,个别项目需要用会计科目的分类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但都不涉及从明细会计凭证的重新统计。只要企业的会计科目、报表符合法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非常便捷地核算、统计。因此,开展增加值核算不存在增加企业和社会成本的问题。

原因之二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让企业核算增加值,我们有这个必要吗?”首先,中国对企业核算、统计的规范要求非常具体。其他主要经济体国家都只要求企业遵循会计准则,中国在会计准则以外还制定了各个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具体到了如“原材料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应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的详细程度,具备了对“增加值”开展核算的数据基础。其次,中国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相对较高。“规上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自不待言,中小企业也因云服务等技术手段而可用较低的成本获得信息服务,“增加值”基本上可以由软件自动计算,具备了开展增加值核算的技术基础。更重要的是,中国在充分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还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对产业、企业的规划、跟踪到评价、引导、奖励等,都依赖于分行业、分地区、分企业的“增加值”,这既是制度优势、也是体制所需。

对开展增加值核算的具体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增加值”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统计、分析中越来越关注增加值,在计划、规划中也越来越聚焦增加值。如国家发改委对服务业的增加值、国家工信部对制造业的增加值、中央网信办对数字产业的增加值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划和展望。因此,企业开展增加值核算,既是衡量自身质量、价值的刚需,也是申请资质、落实规划、匹配行业的刚需。

二、扩大范围。从国有经济开展增加值核算,适时延伸到其他企业。出台相关制度、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在核算、统计中把“增加值”作为关键指标准确反映。可以从上市公司开始,从“自愿披露”到“法定披露”;对国有企业设定“增加值”考核指标,综合反映发展质量;进一步在“规上企业”实施;逐步过渡到所有其他企业。

三、增加权重。逐步增加“增加值”在考核中的比重,直到把增加值作为核心的评价、排序指标。在依然需按营业收入、资产规模等指标的排行、评比中,把“增加值”作为辅助指标列示,以全面反映上榜企业的发展质量,让某些华而不实、弄虚作假的企业望而却步。对于一些可比性非常重要的指标(如“研发投入强度”),应采用“增加值”代替“营业收入”,避免评价不公、杜绝资源错配。

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每个企业、整个社会都要更加注重质量、效益,而不是片面追求规模,考核、引导的指标体系非常关键、必须“先行”,这就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展增加值核算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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